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原告夏生与被告辛丽于1996年5月登记结婚,1997年3月生一女,2010年4月又生一子夏囡。在夏囡出生快三岁后,原告夏生因怀疑其子夏囡非其亲生,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诉讼中原告夏生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被告辛丽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庭审中,原告夏生未能提供夏囡不是其亲生子的任何证据,而被告辛丽却向法院提供了怀夏囡的时间和出生时的医院证明。
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依法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强迫对方进行亲子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夏生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而被告辛丽提供了夏囡的出生证、分娩时的住院等证据,在形式上能够证明原告即是夏某的生父,被告已完成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且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故法院认为,原告夏生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法院还查明原、被告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十几年,并生育了两个子女,且小儿子是在两年前生育,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婚姻的严肃性,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的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夏生与被告辛丽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夏生提出上诉。但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亲子鉴定知识就在湖北亲子鉴定www.hbdnaj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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